• 学院2010年毕业生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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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毕业生就业政策
    1、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方式有以下几种:①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③毕业生以各种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④升学,包括专升本、本升研、考取第二学士学位。⑤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⑥毕业生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如: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到农村任职、参加教师特岗计划、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等等)。
    2、毕业生离校前,学校统一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通过辅导员将就业报到证发给毕业生本人。离校前已经正式签约的毕业生,报到证打印抬头为签约接收的单位或组织名称,毕业生按规定正常报到;离校前未正式签约的毕业生,报到证打印抬头为生源所属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名称,并享受两年择业期待遇。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可按照所参加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重新按毕业生身份派遣就业。
    3、毕业生要按照河北省或相关地区的就业政策就业。除直辖市外,全国各类城市取消了专科以上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本科生到北京、天津、上海等一些特殊地区就业的,在签约同时,还要申办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落户或增人指标,没有指标计划的,不能按照协议单位派遣。与集体或民营企业签约的毕业生,应在协议书上加盖单位所属上级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公章,否则不能按协议单位派遣。
    4、辅导员要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推荐表,推荐表每人一份,由分院(系)审核盖章后,以班为单位统一到就业指导中心盖章。毕业生复印、仿制的推荐表一律无效。若毕业生不慎遗失推荐表,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发手续。鼓励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职业规划测评报告和详实的求职简历,方便用人单位更加深入了解毕业生。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时,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此协议书一式四份,印有统一的编号。毕业生在社会上购买、复印、仿制的协议书一律无效。若毕业生不慎遗失协议书,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发手续。毕业生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未经学院就业部门最后盖章确认,不能视为正式签约。
    6、要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订,不允许随意违约。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协议的,须经原协议单位出具同意解约公函,并报所在分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违约方要根据就业协议书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上报就业方案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违约事宜。一年内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违约调整的,在手续齐全(原接收单位同意违约函和新接收单位有效接收函)情况下,可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批。
    7、毕业生要诚信就业,不得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伪造或使用他人的推荐表和协议书签约,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对违反诚信原则的毕业生,要严肃批评,并建议分院(系)给予适当处分,通报全校。对无特殊原因拒不履行协议,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或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者,或报到后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提出无理要求者,或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学校直接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必要时可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不再受理其就业相关事宜。
    8、报考研究生或专接本的毕业生,学校正常推荐,但签约前必须和用人单位讲明自己要报考的情况,并在协议书的备注栏内注明。用人单位同意报考并且考取研究生或专接本的,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到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按规定取消协议,办理调档手续;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考取研究生的,必须按照协议规定或双方协商的条款办理解约手续后,方可办理调档手续。未签约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或专接本的,必须将空白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交回就业指导中心,方可办理调档手续。
    9、灵活就业、合同就业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接收证明,并及时填表登记,到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根据个人意愿,空白协议书可继续保存在毕业生手中,档案可参照第10条办理。建议合同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及时将人事关系托管到省、市级人才交流中心,建立起个人社会保险体系和劳资关系。
    10、离校时未落实签约单位的毕业生,享受两年择业期待遇。其档案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保留学校两年,也可申请转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就业指导部门。毕业生申请档案保留学校,需办理档案代管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方便后期手续办理。档案保留学校期间,该毕业生不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任何在校生待遇,但学校可继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并允许参加本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活动。在两年内落实签约单位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两年内仍未落实签约单位的,期满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移交生源地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11、不能按时毕业须延长学制一年的学生,若已签约单位不予接收,则可持已派发的报到证和有关证明,在离校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注销其当年毕业资格和派遣计划,转入下一届毕业生派遣计划。不允许毕业生以考研或经商为由,毕业后继续滞留在学校,如毕业生执意在校内或附近租房,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生生源统计之前进行申报。学生本人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报告,经分院(系)、教务处批准后,到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列入2010年毕业生生源库,配发推荐表和协议书,正常派遣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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